秸秆禁烧
禁止烧秸秆是谁提出来的?
不是哪一位专家提出来的,而是一项政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秸秆焚烧的综合利用: 1、机械化秸秆还田。秸秆还田的方法有两种:一是用机械将秸秆打碎,耕作时深翻严埋,利用土壤中的微生物将秸秆腐化分解。另一种秸秆回田的有效方法是将秸秆粉碎后,掺进适量石灰和人畜粪便,让其发酵,在半氧化半还原的环境里变质腐烂,再取出肥田使用。 2、 过腹还田。过腹还田是将秸秆通过青贮、微贮、氨化、热喷等技术处理,可有效改变秸秆的组织结构,使秸秆成为易于家畜消化、口感性好的优质饲料。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秸秆焚烧
秸秆禁烧法律法规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第七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大对废弃物综合处理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控制。第七十四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第七十五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拓展资料: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第八十二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第八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火葬场应当设置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法律依据: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禁烧秸秆宣传标语
1、建设生态家园,禁止焚烧秸秆。2、不焚烧秸秆,还一片蓝天。3、不焚烧秸秆,做守法公民。4、秸秆用途广,勿随意焚烧。5、禁止焚烧秸秆,净化生态环境。6、禁烧秸秆,人人有责。
禁烧秸秆宣传标语
除此之外,还有“回收秸秆受益,焚烧秸秆受罚”、“严禁焚烧秸秆,加强环境保护”、“禁烧秸秆,爱护自己的家园”等。
秸秆是成熟农作物茎叶(穗)部分的总称,包括小麦、水稻、玉米、油菜、棉花、甘蔗等农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
秸秆富含氮、钾、钙、镁、磷、有机质等物质,是一种具有多用途的可再生的生物资源,也是一种粗饲料。
秸秆禁烧宣传内容有哪些
法律分析:1.严禁秸秆野外露天焚烧,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2.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3.同呼吸、共担当、齐行动,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4.合力保卫蓝天,共筑美丽家园! 5.秸秆禁烧、人人有责,绿色生活、人人共享! 6.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让青山的天更蓝,水更清,镇更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2022年国家允许烧秸秆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在全市范围内严禁露天焚烧秸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秸秆禁烧时段:2021年冬季及2022年春季。二、秸秆禁烧范围:全市范围内实行全面禁烧,凡在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均属违法行为。三、落实秸秆禁烧责任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推进秸秆焚烧管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夯实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村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要严防田间、地头、果园、杂草和枯枝败叶等焚烧行为。在国家省市举行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加大对高速公路、铁路、国道及主城区周边等重点区域的巡查力度。对秸秆禁烧工作落实不到位、推进不力的人员,将严肃追究责任。公民如果是焚烧个人或他人在田间、道路路旁、乡村田间、村头、水渠边上、农间坑边等农作物的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大气污染防止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秸秆或者是落叶等野外焚烧产生的烟尘污染类型的物质,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纠正,处500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022年国家允许烧秸秆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在全市范围内严禁露天焚烧秸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秸秆禁烧时段:2021年冬季及2022 年春季。 二、秸秆禁烧范围:全市范围内实行全面禁烧,凡在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三、落实秸秆禁烧责任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推进秸秆焚烧管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夯实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村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要严防田间、地头、果园、杂草和枯枝败叶等焚烧行为。在国家省市举行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加大对高速公路、铁路、国道及主城区周边等重点区域的巡查力度。对秸秆禁烧工作落实不到位、推进不力的人员,将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