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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泮艳,网络带给我的烦恼与快乐 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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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带给我的烦恼与快乐 作文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脑逐渐进入了千家万户,它给人们带来了方便,但同时也带来了隐患。         网络,是一张能把全世界连成一家的大网,它能给人们带来方便与快捷。在以前,想要给远方的亲人与好友见面问好,必须经过长途跋涉,现在呢,只要上QQ,打开窗口聊天,就能见到亲人,与亲人随意互动。网络给我带来的方便远不止这些,比如:网上购物,在家里,我不用出门,就可以买到物美价廉的东西,可真是十分方便啊!         网络,也是一个无敌黑洞,只要稍不注意,就可能不可自拔。网络游戏很好玩,能让我们放松心情,但也能让一些自制能力差的同学沉迷网络,使自己的学习成绩名落孙山。每当我路过网吧,就会看到许多未成年人在网吧玩游戏,整个眼圈都黑了,看起来无精打采。我有一个同学,他是一个品学兼优,学习成绩总是名列前茅的同学,自从跟同学一起去网吧玩游戏后,整个人的学习成绩一落千丈,他每天只想着去网吧上网,老师有一次提问他的问题,可他的回答竟然是关于网络游戏的。到了后来,他经常逃课去网吧上网了。哎,网络也是个害人的东西啊!         网络给生活带来了方便快乐,也带来了隐患烦恼。我相信,只要我们把握好手中的鼠标,就能防止陷入网络黑洞,利用好网络。

网络带给我的烦恼与快乐 作文

2,重庆巫山童养媳:12岁被卖了4000元是怎么回事?

近日,重庆巫山童养媳事件备受关注。马泮艳曝光了自己悲惨的身世。因为年幼时,父亲去世,母亲发疯,不得不寄养在伯父家,没想到却被卖做了童养媳。事件通过无数媒体曝光,揭露了罪恶的童养媳事件,也呼吁更多的人来关注和帮助她。 详细情况: 20年前,马泮珍、马泮艳、马泮辉三姐妹在父亲去世后由大伯收养,继而被大伯分别送往其他几户人家,他们都在未满16岁时生下孩子,其中马泮艳产下第一胎时只有14岁。 如今,三姐妹全都离了婚。2017年2月19日,二姐马泮艳和妹妹马泮辉从打工地广东回到了老家巫山。这次回来,她们想找到当年强迫她们嫁人生子的“亲戚朋友”,讨个说法。 然而,在一些当地人看来,马泮艳是个不受欢迎的人。去年,她的遭遇被媒体公开报道。有人告诉她,她做的事是在给巫山抹黑。 五天后,2月24日,巫山县政府就马泮艳的相关情况发布新闻稿,认为巫山童养媳事件中,马泮艳所反映的强奸罪、非法拘禁、报警未立案等,均证据不足。不过,因为马泮艳的结婚证办理违规,当地民政局工作人员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马泮艳表示,不接受这个调查结果:“我会继续申诉,抗争到底。”

3,震惊!12岁女孩竟被卖做童养媳?为何会被卖?

12岁女孩子被卖做童养媳,我们来看一下是怎么回事: 小艳(化名)在12岁的时候被自己的伯父和四姑以7000块钱和500斤粮食的代价“送”给了29岁的陈学生。在13岁的时候,小艳怀孕了,但是她还小,根本就不知道自己怀孕,要不是别人提醒,她还真不知道自己的肚子为什么会变得如此之大,曾经她想过从高处跳下来让孩子掉出来,可惜没有成功。在生下第一个孩子之后,她被所谓的老公带到了另外一个地方去打工,由于年龄太小找不到工作,老公带着她重新回到老家。 在小艳19岁的时候,她为这个家庭生下了第二个孩子,陈家人看她年龄也大了,而且也为陈家生了两个孩子,就决定不再对小艳进行囚禁了。其实,这么多年来,小艳在陈家并没有得到过公平的对待,她一样被囚禁、被生孩子、被暴打,甚至一次次的逃跑还是被抓回来的。 为什么会被卖做童养媳呢?小艳的家庭是不幸的,她的父亲是个酒鬼,在每次醉酒后就会暴打母亲,而小艳的母亲最终导致精神失常,在一次病情发作的时候失手打死了小艳的爸爸,从此人影都没见到。小艳家有三姐妹,在父母不在的情况下,村里让她们寄养在伯父的家里面,由于伯父家里也是比较困难,而且还有自己的孩子要养,所以在小艳12岁的时候把她卖给了别人当童养媳。 其实,在农村买卖童养媳是很普遍的,那时候家家户户都很穷,男的娶不起老婆,女的在家里也是受嫌弃的,所以很多女孩子多的家庭,在孩子很小的时候就定下娃娃亲,让自己的孩子早早的嫁过去,这样就不用养孩子,男的也不怕将来娶不到媳妇。只不过,有些正经的家庭会等小孩子长大,有些家庭就比较不道德,让小小的年龄经历了不该有的生活。 说在最后的话 现在的小艳已经逃离了陈家的魔掌,也有了自己的幸福,可是在她准备和男朋友结婚时,在民政局发现自己是已婚状态,原来是陈家人在小艳不知道的情况下到当地的民政局登记结婚了。好在小艳通过媒体的力量,帮助自己和陈学生离婚了,现在也有了自己的女儿,经营着一家水果店。 不过,小艳在陈家生的那两个孩子就可怜了,没有了妈妈也没有了该有的母爱。因为小艳不想再去面对两个孩子,两个孩子会经常打电话给小艳,还要求暑假到妈妈身边玩,虽然第一次同意了孩子的要求,可两个孩子总是这样来找妈妈,每次放假都要求来妈妈身边,小艳也是很为难,看到那两个不是自己情愿生下来的孩子,小艳就感觉噩梦就在昨天。

4,重庆14岁童养媳案件结果是怎样?

2月24日,中共巫山县委宣传部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巫山县政府新闻发言人就马泮艳相关情况答记者问》(下文简称《情况说明》),其中提到,在获悉马泮艳的不幸经历后,巫山县委县政府责成县纪委、县政法委、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民政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马泮艳反映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 《情况说明》表示,由于时间跨度长、涉事人员多,人证和物证缺失,调查取证难度较大。本着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相关部门先后前往双龙镇乌龙村、金花村等涉事人员居住地和广州、深圳、福建晋江等涉事人员工作地开展调查。 焦点一: 马泮艳伯父马正松 不涉嫌拐卖妇女儿童和遗弃罪 《情况说明》提到,经公安机关调查,1997年马泮艳由其伯父马正松代养时,马正松家庭也特别贫困,作为全家唯一的劳动力,需供养自己的母亲、患有精神病的妻子、自家的两个孩子和马泮艳三姐妹共8口人。 2001年,马泮艳的姑父罗元道见马正松家庭确实困难,在征得时年13岁的马泮艳同意后,于当年2月10日,和马正松、马正英(马泮艳姑妈)等人一起,将马泮艳送往陈学生家。 马正松主观上未以牟利为目的,客观上没有出卖行为,不能认定马正松涉嫌拐卖妇女儿童。同时,马正松对马泮艳姐妹无法定抚养义务,不符合遗弃罪的犯罪主体,不涉嫌遗弃罪。 焦点二 陈学生及其弟弟陈学龙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涉嫌强奸罪 马泮艳称被陈学生强奸,自己当时是未成年人,且违背本人意愿。针对此,《情况说明》提到,公安民警专程于2016年5月前往福建实地调查,走访相关当事人,并将陈学生带回巫山协助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2001年2月,陈学生、马泮艳、罗燕(马泮艳表姐)和同村村民等结伴前往福建晋江务工。在福建期间,陈学生、马泮艳、罗燕、董泽文在同一房间居住,罗燕、董泽文表示没看到过陈学生与马泮艳发生性行为,陈学生也表示马泮艳未满14岁之前没与其发生过性行为。由于时间久远,已无法提取到相关物证和生物检材。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学生涉嫌强奸罪。 依据法律规定,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女方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经调查确认,马泮艳女儿在2002年10月26日(农历9月21日)出生。根据医学专家意见,马泮艳第一次产女的受孕时间在2002年1月至3月期间。马泮艳户籍资料显示,2002年1月24日满14周岁。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陈学生在马泮艳未满14岁时与其发生过性关系。因此,也不能证明陈学生涉嫌强奸罪。 马泮艳称曾多次被陈学生弟弟陈学龙强奸,不知其儿子的生父是谁。经公安机关调查,陈学龙否认与马泮艳发生过性关系。经DNA鉴定,马泮艳的子女DNA均与马泮艳和陈学生符合双亲遗传关系。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陈学龙强奸过马泮艳。 此外,民警调查走访了陈学生家周边住户和村干部14人,均反映马泮艳在陈学生家生活期间行动自由,能到邻居家串门,能独自去商店买东西,在家还不用做农活。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马泮艳被非法拘禁。 焦点三 违规办理结婚登记的工作人员 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对于马泮艳的“被结婚”,《情况说明》提到,经巫山县纪委、县民政局调查,2007年10月,陈学生与马泮艳到双龙镇民政办办理结婚登记,民政办工作人员刘忠辉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发现马泮艳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在《情况说明》中,为马泮艳办理婚姻登记的刘忠辉称,当时陈学生、马泮艳提出急于外出务工,子女急于上户口上学,刘忠辉便同意将二人的结婚登记申请资料留在民政办,待马泮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再办理结婚登记。 2008年1月25日,刘忠辉在马泮艳、陈学生没有在场、没有签字、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为陈、马二人办理了婚姻登记。刘忠辉在双方没有在场、没有签字的情况下办理婚姻登记,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此,巫山县纪委已于2016年8月8日给予刘忠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焦点四 不能证实2001年马泮艳到双龙派出所报过警 也不能证实双龙派出所民警不作为 事实上,诉讼时效一直是本案中存在一个重要情节。马泮艳称,2001年4月在其二姑父罗元莽(已故)、姑妈马正英的陪同下,到双龙派出所报案,诉陈学生强奸,并到双龙卫生院进行了生理检查,双龙镇派出所警察未予重视而未立案。有法律人士表示,这属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形,即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马泮艳的案子中强奸罪追诉时效并未失效。 对此,《情况说明》做出回应称,经巫山县检察院调查,马泮艳、马正英二人均不能辨认出马泮艳所述的接警民警,且双龙派出所也无报案书证,时任民警均证实未接到报警。通过对时任双龙卫生院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并查找当时接诊记录,均无法证实该卫生院曾为马泮艳做过生理检查。巫山县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实2001年马泮艳到双龙派出所报过警,也不能证实双龙派出所民警不作为。

5,有谁知道“童养媳”是怎么回事啊?

童养媳,又称“待年媳”“养媳”,就是由婆家养育女婴、幼女,待到成年正式结婚。旧时,童养媳在我国甚为流行。之所以盛行童养媳,原因就是当时的社会非常贫穷落后,老百姓的生活十分低下,众多的民众因家境贫寒而娶不起儿媳妇,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就跑到外地抱养一个女孩来做童养媳,待长到十四、五岁时,就让她同儿子“圆房”。解放后,国家颁布了婚姻法,抱养童养女的问题在有的地区终于得到了彻底解决。 童养媳,又称“待年媳”“养媳”,就是由婆家养育女婴、幼女,待到成年正式结婚。童养媳在清代几乎成为普遍的现象。童养的女孩年龄都很小,有的达到了清代法定婚龄,也待在婆家,则是等候幼小的女婿成年。 童养媳 周代所实行的媵制,其中夫人之妹与侄女往往年尚幼即随同出嫁;秦汉以后,帝王每选贵戚之幼女进宫,成年后为帝王妃嫔,或赐予子弟为妻妾,皆为童养媳的一种表现。《宋史.后妃传》载,仁宗的所宠幸。“童养媳”的名称,起于宋代。元、明、清时,养媳从帝王家普及于社会,小地主或平民,往往花少许钱财买来,以节省聘礼。由于女家贫寒,养媳年幼,多有遭受虐待者。元关汉卿《窦娥冤》第一折:“老身蔡婆婆......不幸夫主亡逝已过,止有一个孩儿,年长八岁......这里一个窦秀才,从去年问我借了二十两银子,如今本利该银四十两,我数次索取,那窦秀才只说贫难,没有还我。他有一个女儿今年七岁,生得可喜,长得可爱,我有心看上他,与我家做个媳妇,就准了这四十两银子,岂不两得其便?”于是年幼的窦娥,即因其父父债,而入蔡婆婆家为养媳妇。 童养媳 旧时,童养媳在我国甚为流行。所谓童养媳,就是从小被人抱养,长大成年后,就要成为那家的儿媳妇。之所以盛行童养媳,原因就是当时的社会非常贫穷落后,老百姓的生活十分低下。 在旧社会,众多的民众因家境贫寒而娶不起儿媳妇,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就跑到外地抱养一个女孩来做童养媳,待长到十四、五岁时,就让她同儿子“圆房”。这一天,童养媳和新郎只须换上一套乾净的衣服,办几桌简单的酒菜应酬亲朋好友就行了。这样的操办婚事,既省事又省钱。 贫民家里收养的童养媳,大部分都是从外地或灾区抱养来的,再一个就是从道旁路边拣回来的女弃婴,还有的是从街上插草标卖儿卖女的灾民手中用贱价买回的幼女。这些女孩被抱养回来后,不送去上学读书,整天待在家里做家务。如遇上恶婆,就要经常遭到百般打骂,受尽虐待,过着极其悲惨的生活。等到长大要“圆房”时,如小女孩不肯,就采取强迫手段“圆房”。所以这些童养媳,从小就被迫扮演了一个小媳妇的角色。 解放后,国家颁布了婚姻法,抱养童养女的问题在有的地区终于得到了彻底解决。但还有一些偏远地区仍未认真重视,童养媳现象依旧存在。我在网上看到的一些资料介绍,福建有一个叫坪洋村的,全村大大小小的童养媳就多达近千名。其中还有的同未成年的童养媳结婚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亦不乏其人,如福建的龙吟镇有个26岁的罗姓村民,因家庭和个人原因一直没有娶到媳妇,同镇的有一个8岁的黄姓女孩因父亲去世,母亲改嫁,经人撮合,罗家就将这名女孩收养为童养媳。5年后,罗家见这女孩的生理期出现反应,于是就大张旗鼓的操办了31岁的儿子和未满14岁的童养媳的婚礼,婚后没有几天,镇派出所就来人将这位大龄新郎逮捕法办,罪名是强奸未成年的幼女,这名童养媳也因此得到了解救。 童养媳陈秀 艾青曾写过一篇脍炙人口的歌颂童养媳的文章,《大堰河——我的保姆》 编辑本段历史背景 最早从三国时期就有记载童养媳的现象,《三国志》提到:“至十岁,婿家即迎之长养为媳。”童养媳的婚俗约于宋朝出现,但类似童养媳的婚姻于更早的时代就有出现,例如汉昭帝的皇后上官氏,六岁时就被送进宫中成为十二岁皇帝的妻子,实际上也是童养媳的性质。宋朝起历代均有不少文献记载童养媳。直至民国初年,童养媳仍然普遍存在。台湾的童养媳约于1970年代开始消失。到了21世纪,这个习俗在中国某些地区如福建省一些偏远的乡村还依然盛行。 编辑本段出现原因社会习俗 明代童养媳婚书上的女孩手印一般认为儿子可以传宗接代并增加劳动力,而女儿迟早要嫁人还要赔一份嫁妆, 生养女儿宛如帮别人家养媳妇,嫁女儿时还要忍受一次亲人别离之苦,所以富裕家庭把女儿送人家当童养媳的大有人在。因此许多人家一生出女儿,即便有能扶养,也会寻找适合人家送出去,或交换,买卖,指腹为婚,为小孩预做婚嫁规划等。同时嫁娶或买进来的女孩多半做为儿子的妻子看待,就是所谓童养媳,而自己生下的女儿,也多半会嫁娶买卖或送给别人家做童养媳。 由于古代亦有一夫多妻习俗,因此男孩长大成人后亦可再娶,童养媳成人后多半并不会成为阻碍男孩长大成人后的自由结婚意志。为此童养媳普遍成为古代社会的一种生活常态。 一些贫困家庭无力抚养儿女,就把女儿卖与富家子弟或家境较好的家庭作童养媳,而家境一般的家庭为了节省儿子娶妻的费用,于儿子年幼时买一个女孩回家来当儿子的妻子,这样男家多了一个帮助劳动的成员,而女家则减轻经济负担,一举两得。也有些家庭为了让女儿得到较好的生活环境,就把女儿给较富裕的人家收养作童养媳。亦有少数是男家较为贫穷,为了攀附而为年幼儿子娶富贵人家的年幼女儿为妻。 有些家境一般的家庭还会互相交换女儿作童养媳,有些女孩在婴儿时已经被卖到婆家,吃家婆的奶长大,称为“婆养媳”。亦有一些被收养的女孩为了报答养父母养育之恩而自愿当童养媳。还有一种是本身没有儿子,希望藉收养童养媳,为自己带来儿子,继后香灯,称为“等郎妹”。 这些童养媳一般都会比男方大年纪,可以照顾未婚夫。 社会原因 第一,贫穷的人家生下女儿无力养活,就把她给了人,长大了成为抚养者家中的媳妇。安徽绩溪县这种情形很多,所以嘉庆间修《县志》,说贫者“女生畀人抱养,长即为抱养者媳”。 第二,结亲聘礼重,婚礼浪费大,陪嫁多,而这种习俗常人又无力抗拒。童养媳习俗可以大大减少这种开支,男方抱养待年媳不需要财礼,等到正式结婚,仪式要比大娶简单得多,不要花多少钱,女家也不要陪嫁妆,没有破家嫁女之忧,所以同治间纂修的江西《新城县志》说到当地童养媳盛行,强调“农家不能具六礼,多幼小抱养者”。婚礼习俗,成为造成童养媳习俗的一个原因。 第三,清代社会还有公婆或丈夫病重提前娶媳妇的习俗,这种做法叫做“冲喜”,希望病人好起来,这又成为出现童养媳的一个原因,如上表中提到的李绶馥妻汪氏,13岁时,“为姑疾笃,归李为待年媳”。童养媳习俗使幼女身心遭到无情的摧残,她们多受夫家,尤其是婆母的虐待。 编辑本段生涯演变 虽然童养媳婚姻不特定必然是买卖婚姻的结果,但即便正常婚娶,依然可能会有严重婆媳关系。但也有一些童养媳婚姻,是以属于买卖婚姻而成立,她们地位一般较低,常要从事大量的家务劳动,有些会被婆家虐待,形同奴婢。但有一些较为幸运的会有比在亲生父母家中好的生活,有些还有机会接受教育,虽然她们的待遇通常不如公婆的亲生子女(例如课余时要做较多的劳动、受到较为严苛的管教等),但在亲生父母家中,可能完全没有机会读书,并过著贫困艰苦的生活。也有许多被婆家视如己出的,在婆家过著不错的生活。 到长大后,童养媳就会和丈夫圆房,仪式从简。如未婚夫于圆婚前就去世,或未婚夫不愿意和童养媳圆房,婆家可能会容许童养媳改嫁,或送回娘家,有些则会正式收为养女,视为女儿看待。有些婆家会把童养媳卖作奴婢或娼妓,或强迫童养媳改嫁他人。 西风东渐以后,女权意识高涨,社会多改采一夫一妻制,盛行个人意志与恋爱结婚,东方传统家庭伦常与道德崩解。所以虽然童养媳不一定受到苛待,但这种婚俗始终是剥夺了童养媳及其丈夫的婚姻自主权,在现代提倡人权的价值观里被丑化为一种陋俗。 编辑本段夫妻关系 童养媳和丈夫小时候的关系就像姊弟或兄妹,彼此之间往往只有亲情,大部分于结婚后亦难以建立爱情。进化心理学的韦斯特马克效应(Westermarck effect)认为,同一家族长大的儿童会发现彼此之间没有性吸引力,即使有强烈的社会压力强迫他们配对也一样。Wolf and Huang (1980)在台湾的童养媳制度发现理,在这种制度下未来的妻子会被带入家族内和未婚夫一起带大,难以完美收场,而且因为不知名的原因会导致女性生育率下降。另外一些研究也发现一同长大、关系有如兄弟姊妹的儿童,即使没有血缘关系,亦难以发生爱情。 希望采纳

6,单身妈妈该向前夫要生活费吗?

单亲妈妈应该向前夫要生活费。因为孩子是两个人的共同结晶,担心妈妈的生活压力也很大,一个人独自抚养小孩也很辛苦,前夫给抚养费也是对孩子抚养的一种应尽的义务。 如今,“单身妈妈”“单身爸爸”的情况越来越多。但是,单亲父母负担抚养孩子的全部责任是不容易的。因为孩子越大,妈妈和爸爸所担负的责任就越不相同,所以独自抚养孩子会感觉困难重重。 父母离婚后最大的苦恼就是,不清楚孩子能否接受父母离婚的事实,父母离婚会不会给孩子心灵造成伤害,以及如何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 毋庸置疑,正常情况下,单亲父母独自抚养子女肯定不如双方共同抚养好,但这并不表示离婚对孩子就一定不好。孩子每天只看见父母争吵和相互诋毁,心理上会受到冲击。与之相比,父母的一方全心全意地抚养孩子或许会更好。 如果已经决定离婚了,该怎样抚养孩子呢? 首先,父母自己要打消离婚带来的罪责感,要对离婚的现实有清醒的认识,并和孩子讲明实际情况。这时孩子的情绪是最重要的。要注意了解孩子对父母离婚的想法。 如果孩子可以说话,就要耐心地和他交流;如果孩子还不会说话,就要深入观察孩子的态度是否有变化。大部分孩子在某种情况下产生了巨大压力时,不太可能有条理地说清楚心中的想法,但会表现出一些奇怪的举动。 就像离婚前一样,即使离婚了,抚养孩子也不是父亲或母亲单方面的任务。虽然离婚的父母不再是夫妻,但作为父母,孩子是两个人共同的责任。 在孩子长大成人之前,两个人要一起商量抚养孩子的计划,并履行为人父母的职责。如果再婚的话,抚养非亲生子女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这种情况下,新爸爸或者新妈妈与其强迫自己履行父母的职责,不如先以一名家庭成员的身份,和孩子相互理解和彼此适应更好。

7,重庆14岁产女的"童养媳"是怎么回事?

2016年5月19日,广东,马泮艳在出租屋内做饭。 2015年5月24日,重庆,马泮艳的女儿(当年14岁)开始承担大量的家务。 今年29岁的马泮艳常常觉得自己的人生是割裂的。在她微博实名认证的身份一栏,她将自己表述为“重庆巫山童养媳事件当事人马泮艳”。 “童养媳”的自称并非玩笑,9岁失去双亲,她住在了伯父马正松家,13岁她被送到同镇陈学生家抚养,在14岁和19岁,她分别产下一女一子。 2016年5月底,马泮艳的遭遇被媒体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去年6月,经过当地法院调解,马泮艳终于结束了噩梦般的婚姻。但尘埃仍未落定,她开始要为自己讨个说法。 “他们几乎毁了我的人生,难倒不应该说一句道歉吗?”电话那头,马泮艳语调坚定,“我本来是个懦弱的人,但多年来经历的事让我变得坚强,我的事情当地政府必须有个说法。” 2月24日,中共巫山县委宣传部在由其主管的网站巫山网上发布了《巫山县政府新闻发言人就马泮艳相关情况答记者问》(下文简称《情况说明》),其中提到,不能认定马泮艳被拐卖和被强奸。 “28岁前我是(盲山)电影里面的主角,只是结局更悲惨。28岁之后我将是(我不是潘金莲)电影里面的李雪莲。但是我会重新开始结婚生子,同时进行维权,抗争到底。官司输赢不在乎。我将追究到我老死的那一天。”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上,马泮艳如是写道。 大山里的“童养媳” 3000元“代养金” 寄养在伯父家的她被转手 重庆市巫山县双龙镇金花村,马泮艳的家。在巫山当地人看来,那是个偏僻的村庄,需要从巫山县城先坐船后搭车,再走半个小时才能到。 在马泮艳的记忆中,1997年,母亲精神病发作,将父亲打死,因病被免于刑事处罚后离家出走。时年9岁的马泮艳及其姐马泮珍、妹马泮辉生活无法保障,由伯父马正松代养。 “在伯父家我过得并不轻松。”马泮艳告诉记者,在大伯家接近4年的时间里,她要上山砍柴、割猪草、喂猪,“就是正劳力一样了,没有吃白饭。” 2001年年初,12岁的马泮艳被伯父送往双龙镇乌龙村陈学生家生活。 “我不愿意去,但他们没有再问我的意见,直接把我送过去了。”马泮艳回忆道。对于这一段经历,在官方发布的《情况说明》表述如下,“因马正松实在无力代养,在亲属的建议下将马泮艳送往双龙镇乌龙村陈学生家生活。在当地村干部的见证下双方协议约定,陈家给马正松3000元‘代养费’,给马泮艳1000元‘恋爱金’,马泮艳在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前由陈家代养,达到结婚年龄后与陈学生结婚。” 就这样,什么都不懂的马泮艳稀里糊涂中,成为另一个29岁男人的“新娘”。 回忆并不美好,2001年春节后,陈家人带着马泮艳到福建打工。期间,陈学生强行和马泮艳发生了性关系。在福建,年幼的马泮艳找不到工作,呆了3个月,就被陈家人送回老家巫山县双龙镇。 马泮艳说,回到镇上后,她偷偷跑到二姑家,由二姑陪她去报警。彼时,双龙镇派出所民警带马泮艳到医院检查,证实处女膜破裂。伯父马正松告诉警察,侄女已经嫁给陈学生,警察将其归于家庭纠纷,没有再管。 14岁的妈妈 到第5个月才知道怀孕了 2002年,年仅14岁的马泮艳生下了第一个女儿,2007年,19的她又产下一男孩。 “那段时间我都不知道自己怀孕了,也没有人告诉过我。”突然开始喜欢吃酸萝卜,会猫在陈家厨房偷喝酸水,1米5出头,瘦的豆丁一样的姑娘,眼看着肚子越来越大,“突然有天,邻居开玩笑说我是不是怀孕了,我才知道肚子里有了个娃娃。” 没有去过一次医院,躺在床上痛了三天三夜,甚至还喝下了一碗符水,2002年10月,马泮艳成为了一名母亲。 谈及一双儿女,马泮艳的语气很平静,“没有太大的感觉,真的,年纪太小太害怕,完全没有做母亲的感觉。” 事实上,在马泮艳的描述中,逃走、抓回、毒打,这几乎贯穿了她的整个成长岁月。 “第一次逃跑是在14岁,发现后被毒打了一顿。”马泮艳语气苦涩,从那之后,她的活动范围被限定在陈家房子的100米以内,即使是上厕所,也会有人跟着。为了“管教”马泮艳,陈学生在床头放了一根半米长、一拳粗的木棍,常常无缘无故就是一段殴打。 离奇的是,即使没有办理过任何手续,签署过任何文件,马泮艳也于2008年“被结婚”,在民政部门的系统中,有了她和陈学生的婚姻登记记录。“可能是当时为了给孩子上户口,陈学生托关系办好的。” 2016年5月4日,马泮艳到双龙派出所报案,控告陈学生在自己未成年时强行发生性关系,强奸幼女;大伯马正松、姑父罗元道拐卖幼女;双龙派出所与办结婚证的工作人员渎职。 2016年6月,马泮艳与陈学生经法院调解离婚,马泮艳与陈学生所生儿女由陈学生抚养。 “可是我总觉得还没有结束,要不到一个说法,我完全做不到重新开始。”马泮艳想要的说法,是承认她伯父马正松对她的遗弃和拐卖,还有法律上的“前夫”陈学生对她强奸的事实,“我想要的,是这些伤害过我的人对我的一句道歉。” 记者了解到,目前,陈学生在福建打工,记者打通他的电话后,他以打错了为由匆匆挂断,马正松则拒绝作出回应。 对话 伯父马正松的亲属: “无奈之举,现在没什么好沟通的” 记者了解到,目前,陈学生在福建打工,记者打通他的电话之后,他以打错了为由匆匆挂断,而马泮艳的伯父马正松的电话,则由其亲属接听。 记者:马泮艳所反应的情况都是属实的吗? 马正松亲属:具体的情况我们没什么好说的,政府部门那里都有,你们可以去问他们。 记者:马泮艳住在伯父家时,生活情况怎样? 马正松亲属:当时农村很穷,(马正松)那时候也差不多50多岁了,靠着他一个人种田养活一大家子人,生活肯定艰难。农村的孩子,做点农活什么的,也是很普遍的。 记者:这里的“普遍”,也包括把孩子代养在别人家里? 马正松亲属:这边只能说没有义务责任去抚养她,但那么艰难的情况下,还养了她3、4年,确实是养不活了,才代养在别人家。 记者:马泮艳也说了,希望得到你们的一句道歉,你们会道歉吗? 马正松亲属:没有什么想去沟通的,马正松现在快70岁了,这几年为了这件事伤透了心,身体也很差了。 官方回应: 无法证明遭强奸 2月24日,中共巫山县委宣传部在由其主管的网站巫山网上发布了《巫山县政府新闻发言人就马泮艳相关情况答记者问》(下文简称《情况说明》),其中提到,在获悉马泮艳的不幸经历后,巫山县委县政府责成县纪委、县政法委、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民政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马泮艳反映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 2月25日,记者联系上巫山县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就马泮艳的情况,均以已发布的情况说明为准,暂时不做其他回应,下一步的工作在其中均有所涉及。 记者翻阅《情况说明》,其中提到,由于时间跨度长、涉事人员多,人证和物证缺失,调查取证难度较大。本着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相关部门先后前往双龙镇乌龙村、金花村等涉事人员居住地和广州、深圳、福建晋江等涉事人员工作地开展调查。 焦点一: 马泮艳伯父马正松 不涉嫌拐卖妇女儿童和遗弃罪 《情况说明》提到,经公安机关调查,1997年马泮艳由其伯父马正松代养时,马正松家庭也特别贫困,作为全家唯一的劳动力,需供养自己的母亲、患有精神病的妻子、自家的两个孩子和马泮艳三姐妹共8口人。 2001年,马泮艳的姑父罗元道见马正松家庭确实困难,在征得时年13岁的马泮艳同意后,于当年2月10日,和马正松、马正英(马泮艳姑妈)等人一起,将马泮艳送往陈学生家。 马正松主观上未以牟利为目的,客观上没有出卖行为,不能认定马正松涉嫌拐卖妇女儿童。同时,马正松对马泮艳姐妹无法定抚养义务,不符合遗弃罪的犯罪主体,不涉嫌遗弃罪。 焦点二 陈学生及其弟弟陈学龙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涉嫌强奸罪 马泮艳称被陈学生强奸,自己当时是未成年人,且违背本人意愿。针对此,《情况说明》提到,公安民警专程于2016年5月前往福建实地调查,走访相关当事人,并将陈学生带回巫山协助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2001年2月,陈学生、马泮艳、罗燕(马泮艳表姐)和同村村民等结伴前往福建晋江务工。在福建期间,陈学生、马泮艳、罗燕、董泽文在同一房间居住,罗燕、董泽文表示没看到过陈学生与马泮艳发生性行为,陈学生也表示马泮艳未满14岁之前没与其发生过性行为。由于时间久远,已无法提取到相关物证和生物检材。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学生涉嫌强奸罪。 依据法律规定,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女方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经调查确认,马泮艳女儿在2002年10月26日(农历9月21日)出生。根据医学专家意见,马泮艳第一次产女的受孕时间在2002年1月至3月期间。马泮艳户籍资料显示,2002年1月24日满14周岁。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陈学生在马泮艳未满14岁时与其发生过性关系。因此,也不能证明陈学生涉嫌强奸罪。 马泮艳称曾多次被陈学生弟弟陈学龙强奸,不知其儿子的生父是谁。经公安机关调查,陈学龙否认与马泮艳发生过性关系。经DNA鉴定,马泮艳的子女DNA均与马泮艳和陈学生符合双亲遗传关系。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陈学龙强奸过马泮艳。 此外,民警调查走访了陈学生家周边住户和村干部14人,均反映马泮艳在陈学生家生活期间行动自由,能到邻居家串门,能独自去商店买东西,在家还不用做农活。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马泮艳被非法拘禁。 焦点三 违规办理结婚登记的工作人员 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对于马泮艳的“被结婚”,《情况说明》提到,经巫山县纪委、县民政局调查,2007年10月,陈学生与马泮艳到双龙镇民政办办理结婚登记,民政办工作人员刘忠辉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发现马泮艳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在《情况说明》中,为马泮艳办理婚姻登记的刘忠辉称,当时陈学生、马泮艳提出急于外出务工,子女急于上户口上学,刘忠辉便同意将二人的结婚登记申请资料留在民政办,待马泮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再办理结婚登记。 2008年1月25日,刘忠辉在马泮艳、陈学生没有在场、没有签字、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为陈、马二人办理了婚姻登记。刘忠辉在双方没有在场、没有签字的情况下办理婚姻登记,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此,巫山县纪委已于2016年8月8日给予刘忠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焦点四 不能证实2001年马泮艳到双龙派出所报过警 也不能证实双龙派出所民警不作为 事实上,诉讼时效一直是本案中存在一个重要情节。 马泮艳称,2001年4月在其二姑父罗元莽(已故)、姑妈马正英的陪同下,到双龙派出所报案,诉陈学生强奸,并到双龙卫生院进行了生理检查,双龙镇派出所警察未予重视而未立案。有法律人士表示,这属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形,即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马泮艳的案子中强奸罪追诉时效并未失效。 对此,《情况说明》做出回应称,经巫山县检察院调查,马泮艳、马正英二人均不能辨认出马泮艳所述的接警民警,且双龙派出所也无报案书证,时任民警均证实未接到报警。通过对时任双龙卫生院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并查找当时接诊记录,均无法证实该卫生院曾为马泮艳做过生理检查。巫山县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实2001年马泮艳到双龙派出所报过警,也不能证实双龙派出所民警不作为。 专家观点: “这是个悲剧,但不宜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坦言,这是个悲剧,但是由于案件的时间久远,基本上已过追诉时效且取证困难,故不宜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马泮艳为自己讨个公道也是无可厚非的,她也应该获得道义的支持和社会的同情帮助。